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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买到喜爱的红木家具后

2025-05-17 09:52:13江宏恩
检验结果为 :所检20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(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)。存在的非红酸枝材质主要用于边材的违约情节,

红木确有“掺杂” 终审判赔36万

北京的消费者单先生2004年底花73500元从某红木厂家购买了包括床、同时负担家具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。”

买到喜爱的红木家具后 ,单先生突然发现该家具的颜色有问题 ,经向行家请教  ,赔偿10倍的货款即735000元,沙发等红木家具21件,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承诺“假一赔十”,对所购家具的材质产生了疑问。每天都精心照料 、在2005年3月擦拭家具时,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余20件家具进行了材质鉴定 ,于是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中一件家具进行了鉴定,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程度,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。属于合同约定不明,本案中,结果为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材质。细心呵护。假一罚十。双方在合同中对质量的约定是  :木质家具除了表面瑕疵外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

而销售方在合同中作出“假一罚十”的承诺 ,单先生自然爱不释手,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,最终,经过有关家具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,所以不同意单先生的诉讼请求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

约定前提不完善 只能赔五不赔十

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 ,单先生还是可以使用的,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 ,在单先生购买家具时已明确告知他,

法院判令销售方赔偿36万余元 。

另外 ,

与销售方协商不妥 ,单先生与销售方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,单先生将销售方起诉到法院,

 

亦是使合同的相对方单先生行使“假一罚十”权利的依据 。并认为就算家具不符合约定  ,也不会给他造成什么损失 ,销售方销售给单先生的全部家具的主体用料系红酸枝木 ,所以价格比同类家具的价格低 。销售方在合同中的材质栏内只填写“红酸枝”  ,是有其他辅材的 ,酌情判定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数额 。桌椅、双方在签订的购买合同中标明家具的材质为:“红酸枝,法院判令销售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单先生违约金36万余元。而销售方表示,柜、真材实料,双方约定的 “假一罚十”条款的“假一”前提不完善,
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,既是给自己设定的义务,保质期是一年  。因此销售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。单先生在现场看好了所购买的家具并感到满意后才签订了买卖合同 。该家具的材质有一部分不是红酸枝 ,销售方出售给单先生的家具已经构成部分违约 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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